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马鞍山技师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知识产权管理,调动我校教师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知识产权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依法取得相关权利、落实管理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抵押、担保等,收益权包括收益、分配、奖励等权利。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实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科研处代表学校管理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转化与转让等工作;
(二)总务处代表学校管理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内无形资产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资产使用、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招投标、委托合同的签订及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图文信息中心配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收集、整理、分析等服务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知识产权的财务核算管理;
(五)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知识产权的申请、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以下简称职务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均属于职务成果:
(一)在职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学校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
(二)本校学生、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学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和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依法或依约归学校所有;
(三)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主要联系或直接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成果或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各种项目经费、设备、原材料、实验场所,以及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
第六条 职务成果的申请专利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所有。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校所有。
第七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利申请人,授权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学校为专利权利申请人,授权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八条 凡参加我校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学校或毕业分配离校,应当签具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九条 我校出国的访问学者、进修工作人员、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归学校,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章 知识产权获取
第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学校师生员工应主动向学校进行职务成果披露,师生员工职务成果首次通过论文、学术报告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外公开前,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审查,涉及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制度,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申请质量。申请专利前,发明人应在国家专利数据库或知网等平台进行文献检索,优先支持具有横纵向课题、双创项目、技能大赛等有依托项目的专利申请。评估工作一般由发明人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组织开展,具有重大价值的成果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成果评估后,发明人须出具《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备案与评估审批表》(附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委托学校招标确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如确实需要也可经科研处批准后,由发明设计人自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发明人应主动关注知识产权申请进度,配合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及答复文件。
第十三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所在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职务成果申请专利过程中,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证书后十五天内,将证书原件送交学校科研处审核登记,复印件交科研处存档。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送交学校科研处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共同申请专利的协议。协议必须对发明人、申请人的名次排列、费用承担、专利归属和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的,应向学校申报,接受审核。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该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组成,由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的,由发明设计人自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的,相关费用待专利授权后再行报销,且报销额度不能超过由科研处委托代理机构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属于职务成果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学校资助5年(授权年度当年起)的专利维持费。资助期满后专利申请者如需继续维持专利授权,维持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专利实施可采取专利转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但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需经学校批准,签订技术合同之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实施许可等,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签约,并按有关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对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对外委托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与外单位合作开展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业务的,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许可转让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益归属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风险规避,主动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选择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适时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主动维权。加强学术交流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知识产权流失。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专利实施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专利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高质量专利申请和专利转化运用,对于以发明专利作为预期研究成果申报课题的,学校优先给予立项和推荐。支持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讲座、考证等活动,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和扶持,所需费用从“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给予奖励,按照《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务发明专利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扣除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学校提取10%作为收益,剩余的全部由成果转化人支配,可根据成果转化人意愿将其用于科研奖励、项目研究、科研发展基金等,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如成果转化人与发明设计人不一致,应将发明设计人纳入共同成果转化人。
第二十八条 以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奖励给发明设计人90%的股权,其余10%的股权为学校所有。专利转化技术入股部分由学校、发明人和交易方签署股权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一)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转让职务成果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三)未经学校审核,开展以专利、技术交底书,或者其他职务成果作为交付形式的各类科技合作;
(四)将职务成果申请为个人专利;
(五)在专利申请中存在抄袭、拼凑、替换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侵犯职务成果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备案与评估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