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保护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安徽省、马鞍山市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标采购工作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院内范围的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纳入院内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购计划已被批准(书面报告经院领导签字、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并明确资金列支预算项目;
(三)采购预算及具体实施方案、技术参数等已经制定;
(四)具体项目负责人已经确定。(负责技术参数的修改、合同的签订、货物的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总务处负责相应招标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和对接工作。
(二)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和质疑处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五条 我院各部门、各单位使用通过各种形式(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捐赠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划归学校和校属各单位的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符合以下要求的,均纳入校内招标采购管理,按本办法实行校内招标采购。
1.严格按照马财〔2020〕68号文《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集中采购目录表格中有“品目”和“适用范围”两项内容。其中“适用范围”中有具体预算金额的规定,达到预算金额且品目名称均在目录表中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达到预算金额且品目名称在目录表中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2.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达到5万元未达到30万元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工程类采购的达到5万元未达到60万元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工程竣工验收后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的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分散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达到30万元以上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工程类采购的达到60万元以上的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4.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除外)和工程类采购由校内自行采购,可由部门直接确定信誉度好的供应商采购或工程队施工,亦可进行校内邀请谈判、磋商、比价等方式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根据采购性质来定。工程类的采购(2万以上)结束后必须经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按审计价格付款。
5.校内邀请谈判、磋商、比价等方式评委确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具体项目负责人员、财务相关人员、及涉及主管部门人员中随机抽取。
6.货物、服务类采购及工程维修项目所在系、部门需要明确项目责任人,要求项目责任人负责起草项目计划、制定采购及施工要求、参与项目开标或比价的评标、定标工作、及中标后签订项目合同、采购期间的质疑答复、后期监理、过程跟进及验收等,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六条 特殊的、无法预见的、临时交办的、突发的、会议研究的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按照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采购满5万元未达到30万元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除外),工程类采购采购满5万元未达到60万元的由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完成。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不符,应以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