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档案工作,提高工会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会档案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学院、工会工作及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档案是指学院工会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工会工作并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工会档案工作是工会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做好工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工会工作计划、学院档案工作计划及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工会档案是学院工会的宝贵财富,实行学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会员档案由工会保管转递的管理模式。工会需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五条 工会办公室是学院工会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会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工会档案材料、工会会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移交、编研、利用,负责工会其它档案材料归档到学院综合档案室。
第六条 工会建立工会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各分会人员参加的档案管理网络。由工会主席直接分管,同时接受上级工会档案部门、学院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工会负责工会档案网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工会档案工作人员应配备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一定专业知识人员。
第九条 工会保存会员档案需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馆舍或装具,做到“八防”,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 加强工会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工会档案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制度和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 工会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利用率低不需要保管的档案可以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由工会与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报经院领导、工会主席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三条 工会所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需查阅,应持有效证件,经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四条 工会档案工作人员应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禁止泄露会员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已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