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栏目 >> 基本信息 >> 学术委员会 >> 正文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08-06 点击数:次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原则上,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特邀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责任心强,服从和落实学术委员会有关工作安排。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原则上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也可由院长提名产生。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院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原则上应保证任职一届期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学院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处理,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故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缺额增补的,由秘书处征集并提出推荐名单,经主任委员审核,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其建设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的政策与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第十四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参与评定拟晋升职称人员的科研水平,并按照有关规定评审和推荐晋升职称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重大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及其他科研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第十六条 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等级。向上级管理部门评议和推荐各类教学、科研参评成果。评价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与学术价值。

第十七条 推动和促进学院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审议由学院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处理学院、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院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 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不端行为、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二十条 制定和修改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以上职责中,涉及专业设置、教学建设、教学研究、教学奖励等教学事项的,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院学术委员会不再重复办理。确有需要的,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具体事项,经院长同意后,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办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必要时可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名单与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办〔2014〕1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之处,应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