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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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马鞍山技师学院

中职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职助学金用于资助中职(包括技工类、普通中专类和五年一贯制前三年中职类)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中职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中职助学金遵从学生自愿申请,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中职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和马鞍山市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院均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3000元、2000元、1000元三档。资助金额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为依据,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系(校区)按照《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马鞍山技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院学〔2025〕1号),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相应的助学金等级。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15%比例认定,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城乡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

1.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包括县镇)学生(不占15%比例);

2.农村建档立卡、农村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城乡孤残、因病因灾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学生(“六类特困”占15%比例);

(二)家庭经济“困难”城市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城市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马鞍山市助学金(农村、县镇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农村、县镇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农村、县镇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农村、县镇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金受助对象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金受助对象认定工作;各系(校区)、班级对本系、本班级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金受助对象认定工作负责。

第九条 学生应在秋季学期(9月份)开学5个工作日内(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主任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受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金受助对象认定班级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各系(校区)汇总、评审本单位各班级评议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综合平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金受助对象,并公示5个工作日。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金受助名单,提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全院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助学金受助名单,并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批,审批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全院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正式助学金受助对象。

第十条 中职助学金通过学生社保卡发放给学生本人,按学期(春季、秋季)发放。全体中职学生入学前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新生报道须知要求,提前办理好本人的社保卡。对于特殊原因的学生(社保卡无法办理、社保卡无法激活等)助学金由学生或者家长提出申请代发至其家长银行卡。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每月按时维护“全国中职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信息管理系统”中职助学金受助信息,保证学生受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中职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资助相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严肃认真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