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技师学院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本着科学配置、规范管理、高效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实施有效管理,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3]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内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完善资产配置程序,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资产配置计划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必须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建立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实现对国有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必须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学院占有与管理、院内二级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制。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以及涉及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应根据不同资产属性,实行分类管理;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资产利用绩效考核,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院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实验实训中心、财务处、图文信息中心、总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总务处。
第九条 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审议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重要制度,研究和确定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2、全面领导和监管学院国有资产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3、对严重违反学院物资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十条 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对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校所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的常规管理。
3、负责全校资产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的督促检查工作。
4、根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拟订新增资产的配置方案,以及已有资产的重新配置的实施方案,遵循规范程序办理学院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等审批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全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及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监管和效益评估工作。
6、负责院内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有偿服务的管理。
7、负责组织、协调全院所有物资的采购、验收、使用监管、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是学院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是学院资产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各部门、单位要安排一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要有专人处理日常事务和帐务工作。二级资产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立卡、建帐、报废、销帐等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的申请、上报和初步论证工作。
4、负责完成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以及报修、报废的申报工作。
6.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分类帐,并做到帐物相符,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帐。
第十二条 对某些特殊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1、办公室负责院名、院标和图形、学院内相关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学院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和人物的名称、学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学院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性标志等无形资产和会议室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2、科研处负责学院创造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3、总务处负责学院土地、住房、公共房产(指没有固定使用单位的资产,如教室、所有学院楼房的公共使用部分等)、征地、校道、草坪、林木、鱼塘和在建工程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4、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全院图书资料(包括各教学单位图书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部门、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院内二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学院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经过学院规范工作程序,报财务处审核会签。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为:
(一)认真做好两级论证。在购置计划预算编制前,二级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汇总至院总务处,根据情况组织院内外专家论证,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是否立项;
(二)严格审批程序。财务处对批准后的二级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财务处根据主管院领导的审批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院内二级单位用其它资金购置资产的,由经费划拨部门、财务处审核,并按财务管理权限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须依法合规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总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资产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对学院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各二级单位应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院资办(总务处)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一)资产在二级单位内部调剂的,由单位负责,并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总务处备案;
(二)资产在二级单位之间调剂的,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总务处审核,并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三)资产调出调入,须由院资办(总务处)审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后报院资办(总务处)调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的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管理,须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实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并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部门、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市财政局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经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院资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统一处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需要由院资办(总务处)组织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院资办(总务处)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二)各二级单位处置重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各二级单位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使用的二级单位提出意见,向院资办(总务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院内二级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由院资办(总务处)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院资办(总务处)将评估结果报分管领导,再由市财政局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善审批程序;
(四)处理。院资办(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及时到会计核算部门办理财务手续。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五)账务。资产处置后,院资办(总务处)应及时办理账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要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并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办理账务手续。
第三十四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院资办(总务处)按规定完成相关报告、审批手续后执行,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以本单位不需要或闲置资产需对外捐赠的,由院资办(总务处)协调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院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收入上交国库。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院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院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参照本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使用学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依法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努力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院将依法追究该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国家和学院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改进的;
2、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对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院资办(总务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请示学院领导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要求,管理混乱,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和隐瞒真实情况的;
3、未经学院同意,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未经学院同意占用学院土地的;
5、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以“马鞍山技师学院或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或以“系”名义举办学习班或联合办班、招生、合办企业、经商等活动的;
6、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用学院无形资产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院资产和擅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七条 对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如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经济赔偿、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资办(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类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