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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10-27 点击数: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自愿组建,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

(二)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

(三)发挥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统一领导,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条件成熟的社团,可建立党团组织,以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学有余力的原则。学生社团成立必须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学生社团发起人向院团委填交《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申办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同时提交《章程草案》《学院关于学生社团发起人表现的鉴定意见》等材料。经院团委批准后,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对外公布。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参照执行成立程序。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或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筹建期限届满,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五)“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性质的“学生社团”;

(六)参加社会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

(七)组织或参加校外学生社团(学院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除外)。

第七条 学生社团每年向院团委申请注册一次,填交《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时间为每学期正式开学四周内。注册完成且经公告后,各学生社团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学生社团内部实行会(团)长负责制,会(团)长负责社团内日常事务。学生社团负责人经民主程序产生,由院团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批准任命。特殊情况下,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按照学生干部考核。从事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的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和组织任命结合的方式产生。学生社团实行会员注册制度,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学院提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围绕章程,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均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组织各项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的教学时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影响自己正常的学习与生活,不允许因筹办活动而发生上课迟到、早退甚至旷课等现象。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坚持先审批后开展的原则,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以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填写《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策划评审报告》。学生社团活动一般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在学院公共场所开展或面向非会员开展的活动报院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限于校内,对于院内开放性活动必须报批。利用媒体、互联网开展活动、邀请校外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如讲演、座谈、报告会等),必须提前3天向院团委书面报批,方可进行。学生社团跨校、跨地区或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必须经院团委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申报活动项目和活动计划,院团委审定、登记,以便统筹安排协调。各学生社团应定期或在每次大型活动后作出书面总结交院团委。重大活动纳入全院素质拓展项目规划,作为学生社团考评和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的依据。未经登记的活动,考评和认定时不予考虑,未按时呈报活动计划的学生社团,经费补助也不予保证。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院团委提供一定经费,作为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经费。确有资助需要的,学生社团必须向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将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和方形)和其他标志。学生社团需刻章的必须经院团委批准,并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应鼓励各教研室教师支持并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对于长期指导、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学院定期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品牌活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予以处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程序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或宣布解散。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二)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以及财务制度混乱的;

(三)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四)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瘫痪,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0月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